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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香河县委
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8日)

 

2007-08-01 文章来源:香河县政府 文章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办事效率

  第一条 按照省市要求,在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各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行政审批项目、收费项目、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清理。

  第二条 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程序相对复杂或有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当日办结的,限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严格法律时限的除外)。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进行审批,严禁附加前置条件和增设审批环节。

  第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实行跨部门全程办事代理。通过对各部门职能、办事程序、行政许可事项、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整合,实现政府工作部门“一口受理、全程代办”。

  第四条 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部门要将人、财、物、事管理等重要权力进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将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全部在网上公开,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咨询等。

  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一条 各涉企收费、检查部门于每年度的一月份制定涉企收费、检查计划,并报县优化办备案。

  第二条 各涉企收费部门要本着“降低弹性、增加刚性”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原则上每年进企业收费四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30日。每次收费前各部门首先到县优化办领取《涉企收费通知单》。

  第三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由县优化办向企业发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白手册》;各涉企收费部门要在收费时向企业出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受理群众投诉、打击假冒伪劣、处理突发事件等内容的检查或上级部门的临时性检查可先进行,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依法对企业进行的例行检查,统一集中在规定收费期限内进行,实行“执法检查准入制”,由实施检查单位到县优化办领取《进企检查通知单》,经主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

  第六条 严禁涉企“三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及借庆典、会议摊派费用。

  第七条 严禁公路“三乱”行为。对为香河企业送货或从香河拉运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家具等货运车辆,无极特殊情况,任何单位不准查车、扣车。

  第八条 在县监察局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所举报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奖金由违纪的直接责任人支付,并对违纪当事人分别给予待岗、调离、降职等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取消评优资格和行风评议一票否决等处理。

  三、责任追究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违反本规定,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中共香河县委、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责任追究规定》(香发[2005]30号)进行严肃查处。

  四、规定的解释与执行

  第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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