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建立联系并使项目最终在我县落户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为项目引荐人)均可享受奖励。
二、奖励范围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含扩建项目的新增部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三、奖励标准
1、对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的县内金融机构贷款部分不予奖励。 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对项目引荐人予以年度工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项目引荐人为县内公职人员的,按本人当年工资总额予以奖励;项目引荐人非县内公职人员的,按县内公职人员当年的平均工资予以奖励。此项奖励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百万元纳税企业与项目引荐人利益终身挂钩。 四、项目引荐人的认定标准
1、项目引荐人应为项目的实际联系人。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项目引荐人应及时为项目引进工作提供牵线搭桥等必要的帮助。 2、对出现工作调动的项目引荐人,将对其实行跟踪奖励。 3、项目引荐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取奖金的,其家属享有同等受奖励权利。 4、域外直接投资者(无项目引荐人)享受同等奖励。
五、项目引荐人的认定程序
对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实行申报制度。香河县委、县政府成立项目引荐人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项目引荐人的认定、评审和奖励工作。
项目引荐人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申报时,应出具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引荐人的身份证明。 2、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和项目落户地出具的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 3、能够证明项目投资额度的项目核准或备案证明。 4、项目法人登记证照的有效复印件。 5、同一个项目的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报可以由多名引荐人联合提出,也可以委托一人单独提出,其奖金总额只按一名引荐人计奖。受委托的项目引荐人应出具其他引荐人的委托证明。
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项目引荐人申请30日内无异议的,即初步认定申报有效。通过初步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申报人即被确认为奖励对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再次核实确认。项目引荐人内部有争议的,应在自行解决争议问题后再次提出奖励申报。
六、奖励的兑现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金额均指税后所得。
1、奖金的支付来源。各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2、奖励兑现的步骤。奖励兑现的申报由项目引荐人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兑现实行两次申报、两次兑现:第一次于项目持续建设满两个月、进入全面实质性施工阶段时,兑现总奖金的20%;第二次于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兑现总奖金的80%。 3、奖励兑现的认定。项目奖励兑现的认定,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并报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竣工后,以实际投资额重新核定奖励金额,并在扣除已支付的奖金后兑现其余部分。 4、奖励申报的办结时限。符合奖励兑现条件的,县财政在30日内兑现相应奖金;不符合奖励兑现条件的,由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年度工资奖励于企业纳税额满100万元年度的次年一月份予以一次性兑现。
七、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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