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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2007-08-03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笥评价工作,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二、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重要工程:

  1、各类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

  2、高于40米的建筑,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体育场馆、商贸中心、教学楼等人口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城镇、中型以上居民小区;

  4、结构自振周期超过3秒的构筑物。

 (二)生命线工程:

  1、一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铁路桥梁、主要公路桥梁、隧道、交通枢纽工程;

  2、县级以上消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的主体工程、220KV以上变电站、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

  3、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通讯、邮政主体工程;

  4、县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等。

 (三)其他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建筑建设工程和乙类建筑工程中型以上建设工程。

  三、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乙类建筑小型以上工程以及其他中型以上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五、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对未经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审批。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审查、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加,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七、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农村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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